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广东成为 " 普遍二孩 " 政策率先落地的省份。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修订我省的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并于今天上午满票表决通过。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 " 全面两孩 " 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 15 天。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官方解读:生育一孩后又收养一孩,不影响再生第二孩
问:根据 " 全面两孩 " 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 例的规定是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而不是 " 两胎 " 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 "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实施 " 全面两孩 " 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 "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 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 2016 年 1 月 1 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