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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不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正常发放

来源:茂名人社局官网 时间:2020-03-14 作者:茂名招聘网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茂名市社保局温馨提醒广大参保企业和参保个人: 疫情期间企业享受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的社保费减免政策,不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正常发放。


疫情期间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不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正常发放


  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正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二是失业保险待遇。减免或延期缴费期间,参保人失业,且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茂医保[2020]6号)规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期内,我市2020年1月缴费到账且正常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在疫情延缴期内可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在查询与打印参保记录时,延迟缴费的参保记录则需要在缴费之后才能予以查询和打印。

  在疫情期间,通过信息比对、网上认证、手机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等方式开展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没有按时认证的人员,不暂停待遇发放。同时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今年以来截至3月10日,全市共发放企业退休职工56.37万人次129733.25万元养老金,为7573人次失业人员发放460.80万元失业保险金,为305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费返还1944.77万元。



原文链接:http://mmrs.maoming.gov.cn/xwzx/xxdt/content/post_759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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